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