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陳璿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白國明│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109年3月6日│36,090元│AH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