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53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許呈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沛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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