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263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原告與被告 詹大立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