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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