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信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信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信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7及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