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信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2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字第530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信宗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處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信宗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更字第六六二號及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四七五一號發監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假釋出監,假釋附保護管束期滿日為九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後因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犯毒品罪而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撤銷假釋,然因九十四年執更字第六六二號案件符合減刑條例之規定,依法向法院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重核殘刑後,原假釋附保護管束期滿日縮為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故因減刑致撤銷假釋事實之犯罪日落在保護管束屆滿日之後,而無執行殘刑之必要,視為已執行完畢;刑滿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一00年撤緩毒偵字第八十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核屬累犯,於裁判後始發覺,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