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文雄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文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侯文雄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侯文雄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四年聲字第四七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確定,經撤銷假釋後,所餘殘刑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又五日;另於八十五年間及八十六年間均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訴字二四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及於八十七年二月二日以八十六年訴字第一四一八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嗣於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三七八七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十六年八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三二九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百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八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五三二九一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