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中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中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中琪(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第631號聲請裁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5月確定。於100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