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吳婉甄 原告 劉佳瑜 被告 徐禕 呈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88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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