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8號聲請人 蔡潔慧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又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擔保債權之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交付聲請人,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400,565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1,400,565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應合併計算核定為3,400,565元(計算式:200萬元+1,400,565元=3,400,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仲一┌─┬──────────┬──────┬────┬─────┬────────┐│編│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抵押權設定│價額││號│(苗栗縣竹南鎮)│(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1│竹興段681地號土地│16,500元│1642.69│284/10000│769,765元│├─┼──────────┼──────┴────┼─────┼────────┤│2│竹興段1021建號建物│依房屋稅及資料│1/1│630,800元│├─┴──────────┴───────────┴─────┼────────┤│合計│1,400,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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