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富雄 (即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日就任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0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而至民國100年5月30日止(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3號裁定)。茲因公司債權債務未能於清算期間內了結,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0年5月31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0年11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