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債權人 施照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寶樓 (即被繼承人 黃海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寶樓(即被繼承人黃海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黃寶樓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5年繼字第565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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