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刑智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男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賢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香文 上訴人即被告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美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潘曉玫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