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抗告人 邱水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坑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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