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周映采 被告 黃敏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4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2962號起訴書所載,原告因本案受傷支出醫藥費1360元、護膝費950元、就醫及上下班交通費780元、復健費5萬400元、機車維修費1萬4450元,連同工作損失5萬400元、全勤獎金損失6000元、美容除疤8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30萬4340元,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