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潘金酉 即 潘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潘金酉即潘金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60,000元②1,32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5年4月22日②87年11月21日起至①115年4月22日②117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潘金酉即潘金樹於①85年4月30日②87年11月27日
③100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800,000元②1,770,000元③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4月30日②110年4月30日③115年3月2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1,3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2件、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1件、變更借款期限增補約定書影本、約定書、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鎮○段│1081│建│92.85│全部│├──┼───┼────┼───┼──┼─┼────┼────┤│002│臺南市○○○區○鎮○段│1090│建│182.32│4分之1│├──┼───┼────┼───┼──┼─┼────┼────┤│003│臺南市○○○區○鎮○段│1091│建│12.07│4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56│56│56│17│平│鋼筋│7.│平│全│││7│長溪路3段380│南區鎮安│鋼筋混凝│.7│.7│.7│0.│方│混凝│98│方│││││巷174號│段1081地│土造│7│7│7│31│公│土造││公││││││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