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宏旭 泵浦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中 輝訴訟代理人 何春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2│宏旭泵浦企│台灣企銀民│104年10月10日│48,300元│AE0000000│受款人:千│││業股份有限│雄分行││││貿交通有限│││公司葉中│││││公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