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周艾霖 訴訟代理人 周國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5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7年12月25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2月28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500│├──┼────────────┼────────┼──┼──┤│0002│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