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 奧羅瑞 亞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霄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合意管轄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道○段○○○號3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並遷讓交付予原告,有起訴狀在卷為憑。原告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訴請被告騰空並返還系爭建物,故其所提本件訴訟應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稱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訴訟既屬專屬管轄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合意管轄之約定已無適用餘地,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靜茹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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