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6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693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6日送達。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8月2日送達在案,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的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