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丙○○
甲○○丁○○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訴字第17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伊並無任何偽造文書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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