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啟栯 相對人即債務人瑊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DH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且聲請人非受款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請求,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