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未附具體理由,上訴人之上訴程式顯有不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