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五0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