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9月8日死亡乙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被告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96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7年7月10日下午9時55分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甲○○於同日下午7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當場查獲甲○○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含袋重0.4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經警以現行犯逮捕甲○○後攜回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類陽性反應,警方並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之尿液經送檢驗,結│││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檢驗報告1紙││├──┼──────────┼───────────┤│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證明上開送驗尿液係採集│││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自被告│││對照表1張││├──┼──────────┼───────────┤│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犯罪工具│││包(含袋重0.4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4│毒品初步鑑定報告書1│證明上開扣案毒品含有海│││份│洛因成分│├──┼──────────┼───────────┤│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同上│││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小包以及注射針筒1支,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檢察官沈崇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吳耿瑨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