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秀如附件:
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二、陳報自債務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
五、聲請人殘障補助其金額及其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近2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有無借貸金錢予他人。若有,應提出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