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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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大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大海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嘉文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1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