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6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旻峯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5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7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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