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2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修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應提出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