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甲○○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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