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077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68,790.9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8年3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4.422)計算,折合新臺幣26,463,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4,4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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