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3罪(附表編號1至3部分),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526號、9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95年度簡字第177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又因犯強盜罪(附表編號4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4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有期徒刑3月(已│有期徒刑1月15日│││減刑)│減刑)│(已減刑)│├──────┼────────┼────────┼────────┤│犯罪│95.01.02│95.09.13│92.03.28││日期││││├──────┼────────┼────────┼────────┤│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5年度少│屏東地檢95年度偵│屏東地檢95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連偵字第3號│字第5825號、第63│字第1653號││││73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案號│95年度易字第526│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字第1770││最後││號│223號│號││事實審├──┼────────┼────────┼────────┤││判決│95.11.17│96.01.31│95.11.30│││日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案號│95年度易字第526│95年度簡上字第│95年度簡字第1770││確定││號│22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5.12.18│96.02.26│96.02.05│││日期││││├───┴──┼────────┼────────┼────────┤││屏東地檢95執3339│屏東地檢96執691│屏東地檢96執1199││備註│號(屏東地檢96執│號(屏東地檢96執│號(屏東地檢96執│││減更206號,已執│減更206號,已執│減更206號,已執│││畢)│畢)│畢)││├────────┴────────┴────────┤││編號1至3曾經屏東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95.03.23││││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67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06││││最後││號││││事實審├──┼────────┼────────┼────────┤││判決│96.06.27│││││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06││││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96.08.06│││││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3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