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