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4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