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原告 張信凱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
被告 郭芳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分割被告郭芳默之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查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