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原告 張信凱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

被告 郭芳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分割被告郭芳默之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9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查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