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陳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
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