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陳柏傑
被 告 楊鎧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陳柏傑
被 告 楊鎧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