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陳柏傑
被   告  楊鎧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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