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蘇 奕文
被 告 鄭慈祥 (原名 鄭丞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同居在原告所有之高雄
市○○區○○街○○巷○○號2樓之3,嗣被告因認訴外人林維
中介入其與原告間感情,而與原告於102年12月8日分手,
並因與原告間尚有財務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故意
,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文字訊息至原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受有
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
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慰
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惟
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
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及檢察事務
官勘驗報告1份(見103年度他字第988號卷第106至145
頁)、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3份(見本院104年度
易字第24號卷第21頁、第24至25頁)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號全卷核閱無誤,且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認定為事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被告以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通知原告,依社會一般通念,如附表所示
之訊息,係以加害原告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於原告
,客觀上對原告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而心生畏怖
,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痛苦,
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上揭行為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上損害20萬元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曾為男女
朋友關係,理應了解人際關係中互相親愛尊重之理,本應以
平和理性方式好聚好散,被告卻因與原告間之感情及財務糾
紛,並懷疑訴外人 林維中 介入其感情,一時氣憤而發送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訊息,恐嚇原告,使其心生畏懼,妨害原告免
於恐懼之自由,並審及原告103年度財產約124萬元、所得
約4萬5000元,被告103年度財產0元、所得約2700元等情
,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依上
開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
之慰撫金部分,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部分,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
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至於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燕枝
附表:
┌──┬─────┬───────────────────┬──────┐
│編號│時間│訊息內容│恐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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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年12月│鬥陣,我奕文如果真的有跟你在一起的話,│被告以門號│
││16日下午1│拜託懇求你放她回,讓她回來把事情處理,│0000-000000│
││時59分│你說沒有關係,就不要讓我們這邊查到,你│傳送訊息│
│││住三重麻, 濟公 你認識嗎?我也可叫公司的││
│││去找你,台北公司你應該了解。││
├──┼─────┼───────────────────┼──────┤
│2│102年12月│你要搞我是不是,那我也會搞你的│被告以門號│
││26日下午4││0000-000000│
││時48分││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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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年12月│灨、你最好躲好、就不要讓我遇到你、不然│被告以門號│
││28日下午4│就歹細、灨、灨、灨去告我阿│0000-000000│
││時20分││傳送訊息│
│├─────┼───────────────────┤│
││102年12月│你是累幹你娘、講山小、我是他大阿、你尚││
││28日下午5│好躲好、最好不要回家、你娘之麻最好不要││
││時35分│讓我遇到、 任爸 是高雄市黑仔、你不要在那││
│││邊哭爸、臭之麻,要拐我小弟誒錢喔、你給││
│││任爸拐看麻、你在唱秋任爸就找你、我做徵││
│││信社啦、要按怎隨便你、該我小弟誒,你尚││
│││好是不要去懂他的東西、要不然要找你很撿││
│││單,尤其你誒手機我有法都找你誒人、不要││
│││忘了你家在一心路、 任到麻 有家人誒阿、你││
│││卡細字阿、任爸的是卡你恐阿、你去告任爸││
│││阿、我等你、我前金誒黑誒、計清楚││
│├─────┼───────────────────┤│
││102年12月│蘇小姐,我黑大誒你有聽到我誒生?有的話││
││28日下午5│答一生好嗎?蘇小姐你不要不懂禮潔阿敬酒││
││時50分│不吃吃拳頭誒、要跟你說是給你面子、你最││
│││好不要處庭,我也會到關心你││
│├─────┼───────────────────┤│
││102年12月│幹你娘臭錶子胖女人全身都是肉只要男人都││
││28日下午7│好你最好躲好,我要讓我遇見你好好保重,││
││時5分│ 小車 我早在幾天不小心撞到了,算蠻嚴重的││
│││,125那天我追撞路邊花盆,家裡的東西我││
│││早就....││
│││知道就好,你去告我,快去報警,我在鳳山││
│││附近││
│├─────┼───────────────────┤│
││102年12月│幹、你最好躲好、你要告快去告、我陪你玩││
││28日下午7│、臭錶子、不是要去報警快去阿、不敢的是││
││時37分│錶子生的、幹││
│├─────┼───────────────────┤│
││102年12月│幹你娘、臭錶子,最好不要讓我在路上遇到││
││28日下午8│你、欠被幹的錶女人、臭錶子、要錢,125││
││時23分│,小車任爸給你、3號你的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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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年12月│來找輸贏,你最好躲好,要不然你就不要開││
││30日下午1│車了。││
││時28分│││
│├─────┼───────────────────┼──────┤
││102年12月│幹、你叫 中仔 躲好、這是真的,你要跟中仔│被告以門號│
││30日下午2│借錢、借藍叫、你可以錄、去告我、我說的│0000-000000│
││時25分│一點都沒錯嗎?幹你娘、臭麻、幹、要錢喔│whatsapp軟體│
│││、我燒喔你、幹、你也要躲好、你的東西也│傳送訊息│
│││不用拿了、我會丟掉、你去告我、幹、光哥││
│││要打給你、幹你娘,你會沒錢,借口、我知││
│││道你把甲存錢提出去了對不對、騙誰阿、沒││
│││錢、去賣就有錢了、幹你釀、臭只麻、幹你││
│││最好不要出現,你過來談我會去找你、我會││
│││讓你住院、你盡量錄都沒關係、你真的最好││
│││躲好、我會讓你住院、看我敢不敢,要錢喔││
│││去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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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年1月│我現在也嗆你,我會找你,你也要躲好,不││
││1日上午11│怕死的最大。││
││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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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現在我要找你們了、最好躲好、是你這個狗│被告以門號│
││1日下午2│賤女把我本性搞出來了,我會操翻你 阿中 、│0000-000000│
││時37分│還有你 蘇奕文 、不是你有人、沒有尬看麻,│傳送訊息│
│││不知誰是公的是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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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年1月│幹你娘今天的事,我們這邊不會放過你、只│被告以│
││8日下午11│要你靠近鳳山自己保重、不要以為自己有靠│Facebook聊天│
││時10分│山阿、你今天是惹毛了鳳山一位大哥阿、今│室傳送訊息│
│││天我回家他來我家聽到此事、我才好做事的││
│││、你既然幹你釀裝宵誒、沒關係、真的最好││
│││不要來鳳山、我不騙你、怎麼不敢上線阿、││
│││怕山小(中略││
│││)、幹你娘你現在是怎樣、裝肖誒、臭只麻││
│││、幹你娘、你小心點、你今天的事、我││
│││會讓你....不信你試試看、你最好││
│││不要來開庭、我們現在就是嗆你怎樣││
│├─────┼───────────────────┤│
││103年1月│我會把事情搞很大、幹你娘、你要躲好喔、││
││9日上午1│我明天會去你家堵你││
││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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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年1月│自己保重、叫你的中好好保護你阿、你要躲│被告以門號│
││15日上午11│好喔、你放心啦喔!我們是俗啦,沒路用,│0000-000000│
││時32分│沒辦法對你怎樣啦!我今天不是耍嘴皮子,│傳送訊息│
│││是你逼迫我的,幹你娘,我現在慎重的告訴││
│││人,你跟 林惟中 最好躲好,你要告我趕快去││
│││報案,我要找你們,我們也會過去你家││
│├─────┼───────────────────┤│
││103年1月│你最好不要回家、我會讓你破產背負300萬││
││15日下午4│的帳然而東西我低價購入、哈哈哈、反正你││
││時1分│最好躲好,我到時候看你嘴巴多賤呵││
│├─────┼───────────────────┤│
││103年1月│不是你們有人阿,沒輸贏下,不知誰是公,││
││15日下午9│誰是母的、臭只麻,破盤啦!你再嗆聲阿、││
││時32分│你生命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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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反正你們2個要躲好,尤其蘇你最好不要自││
││15日下午11│己一個人、明天開始就會有人跟你們了、哈││
││時30分│哈哈、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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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你們就快要死了,真的不知死活,就會嗆聲││
││16日凌晨0│、時間到了,你們就會知道了││
││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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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1月│我是他妹妹不爽你來找我阿,破麻我也會找│被告以門號│
││24日下午1│你的,最好躲起來│0000-000000│
││時16分││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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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1月│你把我害得那麼慘,你最好小心點,我不會│被告以門號│
││29日凌晨1│放過你,包括你周遭的人│0000-000000│
││時38分││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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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1月│你家林惟中,我會找他的,最好都躲起來,│被告以門號│
││30日下午2│反正到時你要出庭的,相信他會陪你來的,│0000-000000│
││時25分│人要多帶一些來阿。│傳送訊息│
│├─────┼───────────────────┤│
││103年1月│任爸等你阿,高雄竹聯 魯哥 去打聽一下,魯││
││30日下午2│哥說要玩隨時奉陪、高雄竹聯魯哥去打聽一││
││時47分│下,魯哥說要玩隨時奉陪、高雄竹聯魯哥去││
│││打聽一下,魯哥說要玩隨時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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