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蘇 奕文
被   告  鄭慈祥 (原名 鄭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同居在原告所有之高雄
市○○區○○街○○巷○○號2樓之3,嗣被告因認訴外人林維
中介入其與原告間感情,而與原告於102年12月8日分手,
並因與原告間尚有財務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故意
,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文字訊息至原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受有
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
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慰
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惟
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份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
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及檢察事務
官勘驗報告1份(見103年度他字第988號卷第106至145
頁)、行動電話門號申登人資料查詢3份(見本院104年度
易字第24號卷第21頁、第24至25頁)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號全卷核閱無誤,且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認定為事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被告以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通知原告,依社會一般通念,如附表所示
之訊息,係以加害原告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於原告
,客觀上對原告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而心生畏怖
,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痛苦,
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上揭行為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上損害20萬元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曾為男女
朋友關係,理應了解人際關係中互相親愛尊重之理,本應以
平和理性方式好聚好散,被告卻因與原告間之感情及財務糾
紛,並懷疑訴外人 林維中 介入其感情,一時氣憤而發送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訊息,恐嚇原告,使其心生畏懼,妨害原告免
於恐懼之自由,並審及原告103年度財產約124萬元、所得
約4萬5000元,被告103年度財產0元、所得約2700元等情
,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依上
開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
之慰撫金部分,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部分,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
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至於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燕枝
附表:
┌──┬─────┬───────────────────┬──────┐
│編號│時間│訊息內容│恐嚇方式│
├──┼─────┼───────────────────┼──────┤
│1│102年12月│鬥陣,我奕文如果真的有跟你在一起的話,│被告以門號│
││16日下午1│拜託懇求你放她回,讓她回來把事情處理,│0000-000000│
││時59分│你說沒有關係,就不要讓我們這邊查到,你│傳送訊息│
│││住三重麻, 濟公 你認識嗎?我也可叫公司的││
│││去找你,台北公司你應該了解。││
├──┼─────┼───────────────────┼──────┤
│2│102年12月│你要搞我是不是,那我也會搞你的│被告以門號│
││26日下午4││0000-000000│
││時48分││傳送訊息│
├──┼─────┼───────────────────┼──────┤
│3│102年12月│灨、你最好躲好、就不要讓我遇到你、不然│被告以門號│
││28日下午4│就歹細、灨、灨、灨去告我阿│0000-000000│
││時20分││傳送訊息│
│├─────┼───────────────────┤│
││102年12月│你是累幹你娘、講山小、我是他大阿、你尚││
││28日下午5│好躲好、最好不要回家、你娘之麻最好不要││
││時35分│讓我遇到、 任爸 是高雄市黑仔、你不要在那││
│││邊哭爸、臭之麻,要拐我小弟誒錢喔、你給││
│││任爸拐看麻、你在唱秋任爸就找你、我做徵││
│││信社啦、要按怎隨便你、該我小弟誒,你尚││
│││好是不要去懂他的東西、要不然要找你很撿││
│││單,尤其你誒手機我有法都找你誒人、不要││
│││忘了你家在一心路、 任到麻 有家人誒阿、你││
│││卡細字阿、任爸的是卡你恐阿、你去告任爸││
│││阿、我等你、我前金誒黑誒、計清楚││
│├─────┼───────────────────┤│
││102年12月│蘇小姐,我黑大誒你有聽到我誒生?有的話││
││28日下午5│答一生好嗎?蘇小姐你不要不懂禮潔阿敬酒││
││時50分│不吃吃拳頭誒、要跟你說是給你面子、你最││
│││好不要處庭,我也會到關心你││
│├─────┼───────────────────┤│
││102年12月│幹你娘臭錶子胖女人全身都是肉只要男人都││
││28日下午7│好你最好躲好,我要讓我遇見你好好保重,││
││時5分│ 小車 我早在幾天不小心撞到了,算蠻嚴重的││
│││,125那天我追撞路邊花盆,家裡的東西我││
│││早就....││
│││知道就好,你去告我,快去報警,我在鳳山││
│││附近││
│├─────┼───────────────────┤│
││102年12月│幹、你最好躲好、你要告快去告、我陪你玩││
││28日下午7│、臭錶子、不是要去報警快去阿、不敢的是││
││時37分│錶子生的、幹││
│├─────┼───────────────────┤│
││102年12月│幹你娘、臭錶子,最好不要讓我在路上遇到││
││28日下午8│你、欠被幹的錶女人、臭錶子、要錢,125││
││時23分│,小車任爸給你、3號你的忌日││
├──┼─────┼───────────────────┼──────┤
│4│102年12月│來找輸贏,你最好躲好,要不然你就不要開││
││30日下午1│車了。││
││時28分│││
│├─────┼───────────────────┼──────┤
││102年12月│幹、你叫 中仔 躲好、這是真的,你要跟中仔│被告以門號│
││30日下午2│借錢、借藍叫、你可以錄、去告我、我說的│0000-000000│
││時25分│一點都沒錯嗎?幹你娘、臭麻、幹、要錢喔│whatsapp軟體│
│││、我燒喔你、幹、你也要躲好、你的東西也│傳送訊息│
│││不用拿了、我會丟掉、你去告我、幹、光哥││
│││要打給你、幹你娘,你會沒錢,借口、我知││
│││道你把甲存錢提出去了對不對、騙誰阿、沒││
│││錢、去賣就有錢了、幹你釀、臭只麻、幹你││
│││最好不要出現,你過來談我會去找你、我會││
│││讓你住院、你盡量錄都沒關係、你真的最好││
│││躲好、我會讓你住院、看我敢不敢,要錢喔││
│││去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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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年1月│我現在也嗆你,我會找你,你也要躲好,不││
││1日上午11│怕死的最大。││
││時25分│││
│├─────┼───────────────────┼──────┤
││103年1月│現在我要找你們了、最好躲好、是你這個狗│被告以門號│
││1日下午2│賤女把我本性搞出來了,我會操翻你 阿中 、│0000-000000│
││時37分│還有你 蘇奕文 、不是你有人、沒有尬看麻,│傳送訊息│
│││不知誰是公的是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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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年1月│幹你娘今天的事,我們這邊不會放過你、只│被告以│
││8日下午11│要你靠近鳳山自己保重、不要以為自己有靠│Facebook聊天│
││時10分│山阿、你今天是惹毛了鳳山一位大哥阿、今│室傳送訊息│
│││天我回家他來我家聽到此事、我才好做事的││
│││、你既然幹你釀裝宵誒、沒關係、真的最好││
│││不要來鳳山、我不騙你、怎麼不敢上線阿、││
│││怕山小(中略││
│││)、幹你娘你現在是怎樣、裝肖誒、臭只麻││
│││、幹你娘、你小心點、你今天的事、我││
│││會讓你....不信你試試看、你最好││
│││不要來開庭、我們現在就是嗆你怎樣││
│├─────┼───────────────────┤│
││103年1月│我會把事情搞很大、幹你娘、你要躲好喔、││
││9日上午1│我明天會去你家堵你││
││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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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年1月│自己保重、叫你的中好好保護你阿、你要躲│被告以門號│
││15日上午11│好喔、你放心啦喔!我們是俗啦,沒路用,│0000-000000│
││時32分│沒辦法對你怎樣啦!我今天不是耍嘴皮子,│傳送訊息│
│││是你逼迫我的,幹你娘,我現在慎重的告訴││
│││人,你跟 林惟中 最好躲好,你要告我趕快去││
│││報案,我要找你們,我們也會過去你家││
│├─────┼───────────────────┤│
││103年1月│你最好不要回家、我會讓你破產背負300萬││
││15日下午4│的帳然而東西我低價購入、哈哈哈、反正你││
││時1分│最好躲好,我到時候看你嘴巴多賤呵││
│├─────┼───────────────────┤│
││103年1月│不是你們有人阿,沒輸贏下,不知誰是公,││
││15日下午9│誰是母的、臭只麻,破盤啦!你再嗆聲阿、││
││時32分│你生命很危險││
│├─────┼───────────────────┤│
││103年1月│反正你們2個要躲好,尤其蘇你最好不要自││
││15日下午11│己一個人、明天開始就會有人跟你們了、哈││
││時30分│哈哈、真爽││
│├─────┼───────────────────┤│
││103年1月│你們就快要死了,真的不知死活,就會嗆聲││
││16日凌晨0│、時間到了,你們就會知道了││
││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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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1月│我是他妹妹不爽你來找我阿,破麻我也會找│被告以門號│
││24日下午1│你的,最好躲起來│0000-000000│
││時16分││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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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1月│你把我害得那麼慘,你最好小心點,我不會│被告以門號│
││29日凌晨1│放過你,包括你周遭的人│0000-000000│
││時38分││傳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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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1月│你家林惟中,我會找他的,最好都躲起來,│被告以門號│
││30日下午2│反正到時你要出庭的,相信他會陪你來的,│0000-000000│
││時25分│人要多帶一些來阿。│傳送訊息│
│├─────┼───────────────────┤│
││103年1月│任爸等你阿,高雄竹聯 魯哥 去打聽一下,魯││
││30日下午2│哥說要玩隨時奉陪、高雄竹聯魯哥去打聽一││
││時47分│下,魯哥說要玩隨時奉陪、高雄竹聯魯哥去││
│││打聽一下,魯哥說要玩隨時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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