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3126號聲請人 鄭玉華 (原名: 鄭瑜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催字第31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00000││├──┼──────────┼───────┼───┼────┼───┤│002│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00000││├──┼──────────┼───────┼───┼────┼───┤│003│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00000││├──┼──────────┼───────┼───┼────┼───┤│004│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00000││├──┼──────────┼───────┼───┼────┼───┤│005│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00000││├──┼──────────┼───────┼───┼────┼───┤│006│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07│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08│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09│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10│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11│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012│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3│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4│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5│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6│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7│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8│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1000││├──┼──────────┼───────┼───┼────┼───┤│019│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54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