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智凱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犯共同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年7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0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5年9月29日宣判,駁回被告之上訴,目前尚未確定,則本案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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