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紀岳辰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運睿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 律師被告 林憲旻 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吳建寰律師被告 陳宥均
郭峻豪 阮俊儒 蔡志欽 周士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2日103年度重易字第2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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