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許崇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詠綺彭鈺婷彭美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台端所提出之民國97年3月7日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彭美智,惟債務人已於民國88年5月10日更名為彭鈺婷,又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更名為彭詠綺,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04年1月2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張永田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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