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振禾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3,38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