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花簡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理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一第二行「於104年5月12日釋放出所」,更正為「於104年6月16日釋放出所」。
(二)證據補充: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36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第一聯)、(第二聯)各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補充:本件被告雖於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鑑定完成前,即於警詢時坦承施用毒品犯行,然員警係因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住所,是警員已有確切合理懷疑被告有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此部分自不符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呂理國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後,仍無視於施用毒品對自己身心健康之殘害及對於社會所衍生販毒等其他犯罪之危害,猶為本件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與自制力薄弱,實無可取,兼衡其所為施用毒品之犯行尚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加害於他人,反社會性情節非高,並斟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商、育有5名子女、雙親身體狀況不佳、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警卷第1頁、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持以供本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且該物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92號被告呂理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理國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4年5月12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犯意,於107年3月2日9時許,在其位於花蓮縣○○鄉○○村○○000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且經其同意由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呂理國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查中之自白。│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7年3月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驗總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3│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證明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5│││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件紀錄表各1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3日
檢察官張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