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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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 張麗芬 即原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鳳嬌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