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張耀中 被告 張文雄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文雄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10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4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耀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提出繕本,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備。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訴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