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9號抗告人 陳永川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
100年度救字第000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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