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000號債權人 王藝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宜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6
月10日」?㈡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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