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544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9號),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大偉於民國106年
2月15日晚上9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縣政九路口左轉縣政九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彎前應注意來、往行人,並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即貿然左轉,適告訴人 沈曉梅 徒步沿文平路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由東往西方向步行,而與被告所駕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倒地受有頸部、背部及左肩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07年1月30日以新台幣八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並經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被告與告訴人107年1月30日所立具之和解書影本1紙、告訴人107年1月30日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9號卷第9至10頁、第11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
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胡家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